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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不能随便进出口

发布: 2006-10-26 06:1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健康报 | 查看: 11次

    我国将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近日对外公布。从今年9月1日开始,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相应批件后方可进行。 医药代表 - 医药代表网M&~1i _ zi

g7V9tWs)l)l].}    该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及首次在中国销售的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在进口手续完成后及时向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监部门将对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进口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监部门将对进口药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国。据悉,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予以免检。 医药代表 - 医药代表网&E H S 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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