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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理解GSP认证

发布: 2006-10-26 02:47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药网 | 查看: 32次

9d@.q#Z.b`6o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目前正在全国进行。但对其合法性仍有质疑的声音,如认为其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gsp认证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资格准入进行“追加”等。笔者认为,这些看法不妥。

*M+@5{Pn6O.a    首先,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2000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后被正式写入《药品管理法》中。所以,gsp认证有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任何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都必须遵守gsp认证方面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7@{$f/Ai5ok.Y    其次,gsp认证是法定义务,并非对药品经营企业资格准入的“追加”。医药代表 - 医药代表网;uV+e[0KuL

    《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取得药品经营资格。该法第16条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gsp的要求经营药品。所以,一个企业取得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就成为了《药品管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就享有和承担该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及义务。而“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gsp认证”就是义务之一,如有意拒绝履行,还须受法律的制裁。

B _ @'x ^\| i8KV R    据了解,目前有关gsp认证的整体部署和时间表已经明确,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第16条的授权,具体规定了对不能如期完成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处罚措施,即轻则警告,重则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所以,把这些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看成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门槛”、“先决条件”,是不合乎立法本意的。医药代表 - 医药代表网xu~]5Qt

    第三,实施gsp认证是依法行政。有观点认为,以前只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就可合法经营。而现在强制实施gsp认证,使众多药品经营企业措手不及,造成损失。这种论点难以让人信服。《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开始施行,现在推行gsp认证工作,是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假若gsp认证会给某些企业带来经营困难,也属于无可避免的合理损失,换来的是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保障。

R3j Qm1R+Ii}8mJ    实际上,gsp认证对企业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使药品企业规范经营,还能规避来自监管及消费者投诉方面的风险,有助于企业更好的保护、发展自己。一些设施简陋、管理松散的药品经营企业,应顺应gsp认证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如果对gsp认证还一味抵触、观望,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9[Dlv1h-J    信息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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